厦门港口协会章程
(2017年12月21日厦门港口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及性质
厦门港口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厦门港所属港区的港口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是由港口经营人及其受托人,业务代理人及其他与港口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和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在自愿为港口事业服务的宗旨下联合组成的经厦门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自律性、中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厦门港口协会的英文名称:
Xiamen Port & Harbours Association(XPH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守宪法,贯彻国家有关港口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维护港口企业合法权益;在厦门港口政府部门和港口企事业单位之间,在港口企业和市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受厦门港口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东渡路127号港务大楼门口平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受厦门港口管理局或其他部门委托,对港口发展战略及重大的新建,扩建和改造等投资项目,港口资源开发、建设、保护等港口可持续发展问题组织研究论证、评估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告。
(二)根据港口行业改革开放,生产建设、科学技术、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和建设绿色港口的需要,经委托咨询,组织课题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或研究报告,为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事业单位及港口相关行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三)探索厦门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功能地位、港口功能布局优化以及如何在航运规模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如何加快航运要素的集聚,助推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经委托,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提出建议方案,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四)联合相关机构组织多种形式的港口企业人员培训,为提高港口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服务。
(五)开展港口行业价格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价格管理、决策建议,港口行业企业内部价格自律进行协调、约定,营造经营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港口行业的整体利益。
(六)组织会员单位或个人参与开展同国内外港口社会团体之间的民间交往活动,扩大与国内外港口和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友好合作。
(七)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制订港口行业的自律性的行业规则和公约,并组织贯彻实施。
(八)编办《厦门港口信息》,定期刊发政府部门相关资讯和成员单位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协会为成员单位排忧解难的信息。
(九)承办港口相关部门交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从事港口事业的港口经营人及其受托人、代理人、港口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登记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长期从事港口工作,与港口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人自愿申请,经本会登记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五)要求本会协助研究解决或协调有关港口及与港口有关的行政和企事业等方面的课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定的自律性的行业规则和公约;
(二)关心协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提供研究成果(包括撰写学术论文、报告、资料、信息、情况反映等);
(四)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定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二条 理事由有关单位按照本会的分配原则和名额协商推荐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推荐单位提出,经本会同意,可予以变更。特邀理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邀请。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审定本会财务预决算;
(六)修订本会章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讨论决定本会其他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的经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范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的职权是:
(一)召开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会议;
(二)组织实施并检查工作机构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执行情况;
(三)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四)签署本会文件和各专业(工作)机构正副主任的任免书;
(五)组织实施本会对外事务等重大工作事项;
(六)直接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七)可指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八)其他需由理事长处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为便于开展活动,本会根据任务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立若干个必要的专业工作机构。
各专业工作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根据任务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设若干必要办事部门,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的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的决议事项;
(二)领导本会常设机构的工作活动;
(三)协调指导各专业(工作)机构的工作,决定各专业(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可指定副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厦门港口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港口行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二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办理。
经费来源:
(一)协会挂靠单位资助;
(二)会员缴纳会费;
(三)会员及有关单位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科技咨询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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